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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什么情况下国旗可以下半旗志哀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新浪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5-19

 

 19906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,19906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,自199010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下列人士逝世,下半旗志哀:

 ()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、国务院总理、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;

 ()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;

 ()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;

 ()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。

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,可以下半旗志哀。

 依照本条第一款()()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,由国务院决定。

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,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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